2007年6月2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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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了十多年的房子还给开发商
法官: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不能直接进入市场
沈兴国

  本报讯  11年前购买的房子一直住下来,到现在竟要返还给开发商。日前,绍兴县杨汛桥镇陈某等5名住户拿到绍兴县法院这一纸判决书时很郁闷。由于当时他们并不知道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不能直接进入市场,导致如今蒙受了不小的损失。
  1995年,绍兴县江桥第二建筑工程公司(以下简称“江桥二建”)在杨汛桥镇建造了两幢住宅楼用于员工居住,因有少量余房遂对外出售,并签订购房合同。今年年初,因旧城改造需要,这两幢房子需拆迁。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出台后,34户住户顺利拆迁,但陈某等5名住户却迟迟不肯搬走。
  无奈之下,“江桥二建”将陈某等5名住户告上法院,要求确定11年前的购房协议无效,要求住户退还所购房子。
  在庭上,“江桥二建”提出他们建造的两幢楼房领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,陈某等人向其购买的房子系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,而按照法律规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不得转让,所以,他们与陈某等人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,陈某等人应该将所购房子返还给他们。
  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,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土地后,只供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身生存所需要,禁止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。该案中,“江桥二建”取得了房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后,通过市场交易将房屋出售给被告陈某等人作为营业房、住房使用,改变了当初依法审批使用集体土地的性质,其行为实质是一种变相转让集体土地,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强制性规定,因此可以确定“江桥二建”与陈某等人签订的协议无效。最后,法院判定购房协议无效,陈某等应返还11年前所购房子。
  主办法官提醒,消费者在购买住房时应事先“验明正身”,千万不要盲目轻信一些售房广告,以免造成损失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沈兴国)